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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闲置超1年无偿收回使用权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10/19 | 浏览量:451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政府规章《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细化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据了解,我市存在许多闲置土地虽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也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此现象对用地的闲置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以至于对闲置土地处置造成困难;同时,如何认定通过转让等方式从二级市场取得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在实际操作中理解不同,闲置认定标准也出现差别。

   为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中设置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5种闲置认定标准,作为对已有认定标准的补充。

   非己原因闲置可延期开发

   据介绍,土地闲置原因众多,《办法》中明确了8种政府原因和1种非政府原因的自然灾害、司法查封的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确实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国土、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提出停止动工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自然灾害、司法查封等原因。

   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并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国土部门应当收到闲置土地处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达成具体处置方案的,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置换土地等6种方式,并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拔)合同有关约定。

   闲置满1年无偿收回使用权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土地闲置未满1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取应缴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1年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开发、或者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或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等情形的,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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