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等5类对象可享保障房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10/10 | 浏览量:686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了解到,我市《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已经完成,市法制局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于本月15日下午3时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大会堂侧)2楼会议室对该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此次听证会将围绕该草案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格准入、申请审核程序、配租管理等内容进行。草案全文以及有关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已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珠海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刊登,市民可登录网站了解草案全文以及申请事项等相关细节。此次听证会拟邀请市民代表6人,企业员工代表3人,企业代表2人,律师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从今日起接受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3日。 5类对象可享保障房 该草案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5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将纳入保障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要求均为珠海本市户籍)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和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网,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首先要求诚信 该草案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将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可以优先配租。 租金低于同类市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物业管理费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公租房建设实行税费减免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进行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只以栋为单位登记产权,不分户办理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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