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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常务会召开 福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出台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9/23 | 浏览量:542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明确了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规定人均年收入低于12600元,同时人均拥有金融性财产低于37800元,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人均年收入要低于12600元

  《办法》指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只有申请人的上述两项指标同时低于相应标准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其中,家庭成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办法提出,五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当地城市多人户低保标准的3倍确定,即人均年收入12600元,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收入实物等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家庭成员人均拥有金融财产额度上限为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倍,即37800元;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一代型(A型)45平方米、二代型(B型)45平方米、三代型(C型)65平方米为上限,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的标准折算成金融资产。

  救助金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

  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两年内购房或高档装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有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原则上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申请当月前两年内购置或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棚屋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已将房产赠与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家庭成员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的;

  申请当月前两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另外,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申请社会救助时才能提出该认定申请

  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1年。期满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市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以本人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

  街道(乡镇)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再由民政部门审批。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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