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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1月起试点"营改增" 试点纳税人20日前办理手续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9/5 | 浏览量:666
      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启动在即,就“营改增”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我省税务部门。

  省国税局提醒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等手续

9月20日前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福建省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在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年销售额超500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9月20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手续。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个体户可继续按地税核定标准征税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福建省国税局还提醒,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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