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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放宽社会资本办医条件 民营医院可免征营业税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8/23 | 浏览量:436
     福建省放宽了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在财政、税收、水电气价格、建设用地、金融贷款、保险、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

  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

  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可申请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政府将不限制配置。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接合部等医疗资源

  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以及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

  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并支持其参加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工作。

  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建设,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并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

政府要设专项资金扶持民营医院发展

  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

  “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

  均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

  商业保险公司应认可非公立医疗机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民营医院可获多项税收优惠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

  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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