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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就业者申请公租房须单位代劳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8/17 | 浏览量:461

新就业者申请公租房须单位代劳。前天,珠海市法制局网站发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办法》拟规定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南都记者了解到,2008年,珠海市政府曾出台《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附则中透露,《办法》实施后,后者也将同时废止。

公租房每套不超60平米

在“公共租赁住房定义”的条款中,《办法》征求意见稿介绍,“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的专业人才、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同时规定,公租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办法拟规定公租房项目由住房保障机构或产权单位统一管理经营。在建筑面积上,办法拟规定公租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即可,以每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企业建公租房减免税

公租房具体的房源筹集来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也做了规定,共包括7大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利用农村集体留用地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政府存量公产房中转作公租房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建设资金筹集方面,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公租房租金等。为加强公租房建设,《办法》意见稿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而作为回报可享受税费减免,“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将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2年过后仍然符合租赁条件者则可以续租,而租期届满后不符合条件者则实行退出机制。公租房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布。参加配租的申请人经分类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公共租赁住房。

针对拖欠或拒交租金的行为,《办法》意见稿规定承租人所在单位有义务按照住房保障机构或产权单位要求协助催缴。对于无故拖欠行为,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还应当将承租人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贴士

8种情况实行退出机制

《办法》意见稿规定,有以下8种情况之一,承租人应退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租赁期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处罚

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

《办法》意见稿对“骗租”行为也规定了处罚方式,“骗租”经查实后,尚未配租的,取消申请资格或轮候资格,五年内不受理公租房申请,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在市住房保障网等媒体上公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配租的,取消其公租房配租资格,收回公租房,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在市住房保障网等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租房只能是申请人用来自住,如果出现申请人擅自互换、出借、转租公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擅自装修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网,有工作单位的,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而产权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则将面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申请条件

五类人可提出申请

《办法》意见稿详细列举了符合一定条件的五类人可以申请公租房,且规定公租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和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150%;(三)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办法》意见稿同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保障条件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如果说第一类申请人主要是针对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口,第二类则有所放宽,只要有一名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即可,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但其他条件中,除房、车方面的要求与第一类相同外,其他则较第一类更加“苛刻”,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与第一类申请人的规定相同,“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过,第二类申请人没有“实物配租或住房补贴”。

新就业职工

对于新就业的职工,《办法》意见稿也规定可以申请公租房,且明确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专业人才

专业人才方面,符合以下条件者也可申请公租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异地务工人员

异地务工人员主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员工宿舍,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园区或企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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