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8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石狮涨至1050元/月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8/5 | 浏览量:483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8月1日起,福建省上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石狮最低工资标准从去年的950元/月“涨”至1050元/月,每个月多了一百元。
据了解,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四档,分别为1200元/月、1050元/月、930元/月、830元/月,去年为1100元/月、950元/月、850元/月、750元/月。今年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四档,分别为12.7元/小时、11.1元/小时、9.8元/小时、8.8元/小时,去年为11.6元/小时、10元/小时、9元/小时、7.9元/小时。根据规定,石狮和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南安、晋江、惠安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调整为1050元/月、11.1元/小时。泉州其他三个县安溪、德化、永春则为930元/月、9.8元/小时。 从福州市的情况来看,与去年相比,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依然位居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每月增加了100元;闽侯、连江从去年的第三档提升到第二档,每月增加了200元;闽清、罗源、永泰从去年的第四档提升到今年的第三档,每月增加了180元。 据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保底要求,并不是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技术水平、劳动贡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另据了解,我国《最低工资规定》,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劳动法》则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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