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谈商论道 - 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宁德市7家汽车4S店被罚32万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6/10 | 浏览量:555
      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向消费者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代办费,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8日,东侨12家汽车4S店签订承诺书,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面对频频出现的汽车销售商在合同上存在的问题,今年以来,全市有7家汽车4S店被罚32万元。

  汽车投诉涉及金额仅次于房地产

  近年来,东侨汽车4S店纷纷成立,2011年,东侨汽车4S店的总成交量在5000台以上,成交额达到6亿元以上。但是,由于各项软硬件环境不完善,诸如相关法规条例的缺失、权威汽车检验机构数量上的不足等,消费者在享受4S店一站式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常常遇到维权难的问题。记者从东侨工商局获悉,截至目前,该局共受理各类汽车投诉达到16起,总涉及金额高达200多万元,仅次于房地产投诉的涉及金额。

  合同不规范、收取“代办费” 汽车4S店问题多多

  近期,东侨工商局对辖区内的12家汽车4S店进行走访,检查了每家4S店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发现各汽车销售方的合同多多少少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中,基本上都是将销售方自我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如中机中泰4S店的合同第二条规定,消费者违约的话是没收定金,但没有规定经营者违约的责任;一些4S店在合同中规定,由于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售车方无法如期交货,售车方可免负责任,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合同中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此外,还有4S店的合同规定,经营者违约的,只需赔偿消费者购车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利息,而消费者违约的话,经营者则可以没收消费者履约保证金,双方明显不对等;又或者在“贷款付款”一项中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收取明确不能收取的“银行征信费”等。

  除了不规范的购车合同,汽车4S店还向消费者征收名目各异的“代办费”,今年以来,全市有7家汽车4S店因收取“代办费”被工商部门处罚,共被处以32万元的罚款,涉及宁德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6家东侨企业;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未悬挂营业执照,违法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部分4S店对紧俏车型有加价或者加装车内装饰等变相加价行为,2011年中消协明确要求不能再收取此项费用。

  而通过电话咨询,消费者们也提出了诸多意见:4S店配件和工时太贵;出现一些问题时4S店解决时间长,没有在一个很好的时间内给予满意的答复;故意夸大车子毛病,增加车主支出;提车时间过长;4S店给的车和所要求的车型不符等。

12家汽车4S店签订承诺书 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8日下午,东侨工商局召集辖区内12家汽车4S店,举行消费评议通报会。会上,12家汽车4S店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承诺书,这12家汽车4S店将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的有效商检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向供货商索取并妥善保管汽车配件采购原始凭证;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利用格式合同或汽车销售企业的强势地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向消费者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代办费,不强迫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承诺公示的项目进行服务和收费;绝不使用假冒伪劣和“三无”配件,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旧充新的欺瞒消费者现象;对所有维修完工的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出厂;自觉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每一起申诉。

  据悉,东侨工商局下个月将会组织执法人员,对12家汽车4S店执行承诺书情况进行检查。

上一条:人保部确定延迟退休调研时间表 牵涉各方利益 关闭 | 打印
下一条:龙厦铁路运行车次初步确定 厦门往返龙岩将始发6对动车
谈商论道
>> 更多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大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6楼 联系电话:0756-8983605 邮箱:baminnet@126.com
版权所有 2011 粤港澳福建商会 粤ICP备11043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