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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规定来啦!三孩生育费用纳入保障
来源:珠海社保 | 发布时间:2021/10/8 | 浏览量:0

在国家人口战略和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广东省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制度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正式出台:自2021年10月1日起,珠海市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与之不一致条款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执行


 

新政策实施后我市生育保险保障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此外,为了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自2021531日起,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人员(参保职工、失业人员等)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障权益。


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其非军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扩大待遇享受人群。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延续缴费人员、享受本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扩大产前检查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产前检查项目不再设立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扩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将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将参保职工发生符合入院指征的先兆流产等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增加女职工产假时间。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从原来的15天调整为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废止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由个人和单位垫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从10月1日起,参保职工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由个人和单位先垫付后申请,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按生育保险规定直接联网结算和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明确生育津贴补差。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明确特殊情形下职工自行申领生育津贴。明确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延长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申请时间从2年延长至3年。自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增加境外人员待遇享受次数。将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境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累计最多可享受2次孕产费用及相应产假津贴待遇,调整为参照国内生育政策享受待遇,即累计最多可在国内享受三孩的孕产费用及相应的产假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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