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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乱丢垃圾,一部门罚50,一部门最高罚500网友质疑为何 “同丢不同罚”?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5/31 | 浏览量:503
       近日,在公共场合乱丢垃圾将被罚款的消息屡见报端,珠海市民比较关注。

   但有细心网友注意到,交警部门一般罚款50元,但城管部门对于市民在公共场合乱丢垃圾,则最高有可能处罚500元。

   “同样的行为,为什么仅是坐车与否就会遭遇如此悬殊对待啊?”有网友发出这样的质疑。

   网友质疑

   坐车与否罚款悬殊?

   网友“我们爱女主播”昨日发出微博称:“亲们,有随手丢垃圾习惯的话,要注意选择交通工具了,如果你有钱就开车,如果你没钱就坐公交,这样的话丢下垃圾被罚款是50,如果走路丢垃圾,恭喜你,香洲城管可能罚款500大洋。想问问有关部门,乱丢垃圾是不对,可为啥同样的行为,仅是坐车与否就会遭遇如此悬殊的对待啊。”

   记者调查

   两者依据的法规不同

   对此,记者昨日询问有关部门并查询相关法规了解到,我市交警部门对车内人士随意丢弃物品进行处罚,遵照的是《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坐摩托车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或者抛撒物品的”,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而记者从城管部门获悉,该部门对市民在公共场合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遵照的是《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饮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域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违反上述第一款(即在公共场合乱丢垃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即高空抛物)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罚款;违反第三款(即向水域抛撒垃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市民如果在车站等公共场合乱丢垃圾,城管按照规定罚款是20元,如果是在码头向大海乱丢垃圾,市民则真有可能被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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