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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利!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新鲜出炉,收藏好申报无忧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8/12/23 | 浏览量:0

为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下称《操作办法》),明确了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等内容。

操作办法》对社会上关心的一些问题予以回应。比如:

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怎么办?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如何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南都记者根据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为你整理了一份简洁版操作指南

1

办理途径

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也可自行申报

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其余专项附加扣除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也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

申报步骤

1、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见下图)。

2、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4、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扣除信息表

要注意的是:

1、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2、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3

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内容

子女教育: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

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4

需留存被查资料

子女教育: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赡养老人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医疗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附: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也包含在内。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也包含在内。

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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