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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扶持政策出台!珠海烂尾楼改造将迎“春天”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7/5/14 | 浏览量:68

在珠海,因各种原因“烂尾”的项目工程即将加速“旧貌换新颜”。10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的实施意见》,并在地价款、土地出让年限等方面提出7条扶持政策,加速盘活土地资源。

  “烂尾楼”分4种情况处理

  《实施意见》所指的“烂尾楼”项目是指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筑,但却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停工且未续建,至今年5月10日主体仍未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对于被认定为“烂尾楼”的项目,本次《实施意见》提出了四种分类处理方式:其中,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可对项目进行续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可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由项目权利主体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符合收地情形的,由政府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实施意见》规定,需要进行权益整合的“烂尾楼”项目,在取得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益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益主体同意后,整治处理主体可以作为申报主体开展前期工作。

  增加住宅功能无需配建公租房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在要求限期内盘活的“烂尾楼”,给出了地价款、土地出让年限、规划设计方案、奖励措施等7条扶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项目停工前有超批准面积等违法建筑,在经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允许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不过,在保留前,应接受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按照当时的核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在土地出让年限方面,此次《实施意见》提出,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的权利主体,重新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出让年限按重新签订协议之日起算,优惠十足。

  而在规划设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方案执行。但如果原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现行规划规范等情形,须按照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重新编制方案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中,设计增加住宅功能的,无需配建公租房。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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