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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积分入户!一个珠海户口价值几十万,2017年竟然这么容易就能入户了!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7/3/5 | 浏览量:223

昨天发出《入户指引》(上)后,后台收到一些留言,少数市民误以为是出台了新政策,其实不是。《入户指引》里面是现阶段入户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指引,是应群众要求发出来方便办事用的。

再强调一下:这是目前办理入户的指引

那么去年年底说好的入户新政策在哪里呢?

目前新政策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阶段,可以登录珠海市公安局官方网站(http://www.zhga.gov.cn/),在首页通知通告栏目点击:

“关于征求对《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点击附件就可以看到新户籍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和目前正在执行的政策依据,也就是2008年的《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该60号令在新政出台前还是有效的,公安机关目前还在依法执行。因为篇幅所限,还有更多办事指南可以登录珠海市公安局官网或者点击“珠海公安”微信首页左下角“警务资讯”里面的办事指南查询。



留学生入户


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一、入户所需资料:

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先到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备齐资料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三、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五、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分配本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从市外迁入的。

一、办理程序:

(1)到市人事局办理手续,持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后,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属本地生源有分配工作单位的,按以上程序办理。本地生源的统招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经人事部门加具意见后,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退学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市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本市工作的,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户政中心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四、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事项及程序:

(一)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求迁入户口的:
1、入户所需资料:

(1)填写规范的《户口迁移证》;

(2)《新生录取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

(4)迁入地《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由各招生学校持上述资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需要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市外学生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户口不要求迁入我市的:

入学后,由学校登记造册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我市学生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求迁出户口的:

持本人《户口簿》和《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派出所在《新生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加盖户口专用章并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我市学生考入外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要求迁出户口的:

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须持《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1、办理所需资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户口簿》;
(2)《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三、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入户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户口需从市外迁入的:
    一、办理事项及入户所需资料:
  (1)到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招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四、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其他私营企业的,需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单(国税或地税均可);

(六)入户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的,需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法人代表认定证明;

(七)入户人为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需附申请人的《毕业证》、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在该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

(八)入户指标尚未使用证明及派出所辖区民警对该公司和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入户申请后出具); 

(九)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市内户口迁移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珠海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 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私房证明、与户口迁入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的证明(辖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迁回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村委会同意回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除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8个工作日外,其他当场办理。


    三、咨询电话:0756—8640350

, ine; BORDER-TOP: 0px; BORDER-RIGHT: 0px; PADDING-TOP: 0px">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生产科技型、科技型等类私营企业人员入户


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其他私营企业的,需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单(国税或地税均可);

(六)入户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的,需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法人代表认定证明;

(七)入户人为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需附申请人的《毕业证》、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在该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

(八)入户指标尚未使用证明及派出所辖区民警对该公司和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入户申请后出具); 

(九)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市内户口迁移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珠海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 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私房证明、与户口迁入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的证明(辖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迁回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村委会同意回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除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8个工作日外,其他当场办理。


    三、咨询电话:0756—8640350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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