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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变!夫妻间权利人变更仅收工本费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7/2/20 | 浏览量:143

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从今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收费将执行新标准。据观察,新标准保留了此前执行标准中住宅类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登记550元/件的规定,也新增了一些新优惠减免措施。根据新规定,十一类情形登记费将获得减免等优惠。


   据了解,根据新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收费标准为80元/件;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据悉,在新规定实施前,我市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上述住宅类、非住宅类初始登记费用与2008年标准一致。


   11类情形登记费将减免优惠


   新标准公布了十一类情形可执行优惠收费标准。这些措施,部分与2008年标准一致,部分则为新增的优惠措施。


   5类情形免收登记费


   1、查封、注销、预告登记和因登记机构的更正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但不单独核发权属证书;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


   5、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3类可减半收登记费


   1、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变更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号码);


   3、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


   3类只收工本费10元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或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


   3、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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