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福建省将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6/10/8 | 浏览量:178

    今后市民可望有更多乡村游新选择,《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目前,我省共有历史文化名城8个,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中国传统村落12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辐射带动旅游、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日渐凸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镇村和历史建筑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就已日渐衰落。加强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现“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提交初审的法规草案在国家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将我省的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也纳入适用范围。草案拟规定,将保护专项资金及保护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范围,并就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规划,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保护措施以及原住民权益的保护等作了规定。

  草案还明确,省住建主管部门可适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发现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可向建筑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的,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历史建筑。

 

来源:福州日报

上一条:这个国庆后,你不想买社保都不行了 关闭 | 打印
下一条: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 民众能享受到啥优惠?
政策法规
>> 更多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大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6楼 联系电话:0756-8983605 邮箱:baminnet@126.com
版权所有 2011 粤港澳福建商会 粤ICP备11043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