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关键字搜索
广东城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用于保障房建设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4/15 | 浏览量:671
拿5%以上出让金建保障房

  对于保障房的资金来源,《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的渠道可以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等。此外还包括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百分之五以上的资金;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等渠道,这也是广东首次提出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于保障房建设。

  违规开发最高罚100万

  对于保障房的房源,除了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以外,《办法》也将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住房也纳入了保障房的房源范畴。

  《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住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骗取保障房十年内不得再申请

  《办法》对于保障房的申请、轮候和分配管理制定了具体措施。按照其中的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银行、证券、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财产证明。《办法》还明确,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办法》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00元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明确保障房退出机制

  《办法》还明确了保障房的退出机制,要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房资格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租赁补贴。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收取租金。

上一条:泉州市官员称福建省政府已决定保留泉州港 关闭 | 打印
下一条:购房送两地牌正式叫停 珠海楼市或将面临新挑战
政策法规
>> 更多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大金融中心1号写字楼6楼 联系电话:0756-8983605 邮箱:baminnet@126.com
版权所有 2011 粤港澳福建商会 粤ICP备11043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