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为创新护航,“容错”给改革者减负 来源:粤港澳福建商会 | 发布时间:2016/6/1 | 浏览量:203 广东人大网日前公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贸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而且从三审稿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减免相关责任”改为了更宽泛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自贸区是创新的产物,广东自贸区条例的出台,也在为继续深化改革探索新路,可能的风险、错误都需要有制度性的承接机制。具体到个人、企业而言,来到自贸区创业、创新,其自身行为、决策的风险自担,成功与失败自有市场化的评价和回报机制,容不容许试错,都是个人、企业、市场三者间的磨合与互动。市场从来都容得下失败和试错,关键看当事者能否从失败中再次爬起来。 自贸区条例中的创新容错机制,显然并不主要针对个人与企业而言,对于这二者,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便是最大的制度护航。《自贸区条例》第4条明确,“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即如是观。创新容错机制的主要针对主体,是自贸区层级的政府制度创新,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司法审判等诸领域的制度创新行为,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应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范畴。 以《自贸区条例》第83条为例,不仅要求自贸试验区司法机构自身“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构建公正、透明、高效、多元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还提出司法机构应“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支持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司法氛围”。政府职能转变,在自贸区范畴之下,管理体制上要精干高效、机制灵活,对于自贸区内企业、公民的创新创业、生活工作提供服务、给予方便,这就要求政府管理机制上要尽一切可能提高办事效率、精简办事层级。在这一过程中,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与上级部门工作和机构的对接问题,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衔接、执行,能否接上不要紧,关键是能否为自贸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这也是自贸区区别于传统特区简单优惠政策吸引模式的最大制度红利,靠制度创新来吸引、保障和助力经济发展和创新。 所谓创新容错,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免责机制。《自贸区条例》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尽管前置条件并不少,依然被外界视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的重大举措,从一个侧面亦可窥见创新之艰难,这艰难主要源自旧有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掣肘。新条例旨在最大限度地破除留存在人们心中的各种禁忌:于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于本应奉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部门,也最大限度给予自由度和创新空间。 自贸区新政,新在“松绑”,新在“改变”,它不仅是在给社会与市场一个机会,同时也给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创新一个机会,包括用容错机制来为政府创新卸下心理负担。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归根结底在于简政放权,在于权力回归本位,在于放权基础上的提高公共服务品质。整个自贸区发展的过程,注定是一个市场与政府相生相长的过程,而政府的成长,更多体现在对权力、服务以及自身定位的再认识、再思考。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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