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房介业务法》出台 小企业生存空间遭压缩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3/7/1 | 浏览量:429 澳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7月1日起生效。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分别须具备“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从业要件,方可申请“房地产经纪准照”:一是具有法定行为能力;二是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三是通过由主管实体举办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四是具备适当资格;五是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对于现有从业人员,法律设有过渡性规定。即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即2012年11月12日,以类似房地产经纪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如果符合上述第一、第四及第五项规定,可申请“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的人,需在临时准照的3年有效期内,取得“房地产经纪准照”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恐扼杀企业生存空间
中介冀缓施部分新法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实施前夕,澳门逾500名地产代理商号及从业人员,在澳门日报刊登整版广告,反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不合理条款。6月27日下午,逾500名地产代理,出席业界在利澳酒店三楼宴会厅举行的申诉大会。
申诉大会现场,群情激动,反对政府《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不合理的操作,担心新法扼杀中小企业生存空间。
业界代表表示,新法规定地产店铺一定要设于有商业登记的地铺,部分行业则可在住宅内经营,质问“差别对待原因在哪?”此外,澳门政府要求顾客签放盘纸及看楼纸,该制度在香港实行多时,扼杀了小型地产店铺的生存空间,“澳门为何要步其后尘?”业界代表同时希望政府简化行业合作规范,最好是维持现状。
业界代表说,尽管受影响的业界是少部分群体,但政府不能因人数少而将上述诉求摒弃在外,不应扼杀小企业生存空间。法律实施前,政府有咨询业界,但没有接受业界意见,也没有加入业界看法,没有保障业界利益。新法的实施似一刀切,业界难以生存。为保住饭碗,业界才有系列行动,反映诉求。
业界关注焦点问题
关乎保障双方利益
由于认为新法扼杀中小企生存空间,担心影响未来生计,数百地产中介27日在立法议员陪同下,到澳门房屋局递交意见书。
而澳门房屋局长则不认同新法扼杀中小企。
对于业界就“放盘纸”和“看楼纸”反应较大。房屋局局长表示,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主要是保障中介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因此法律要求提供中介服务前,中介人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澳门房屋局表示,《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并无要求违建问题需由经纪和中介人负责,但经纪需要尽一切措施将其所知的有关不动产状况向客户说明,不应刻意隐瞒不实数据,如果无法确认违建,亦要向客户说明。
至于业界希望原址经营问题,澳门房屋局回答说,按法律规定,工厦、住宅不能从事中介人商业营业场所。倘都市用地没有数据证明其用途,营业中的场所将从宽处理。
对于民间认为政府推行过急,很多经营场所都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澳门房屋局称,有关法规自2008年开始咨询,2011年进入立法阶段,业界代表也有就法例进行讨论。法律去年11月颁布、今年7月1日生效,颁布到实施有近9个月时间,规定已相当宽松,商场、写字楼都可从事中介行业,且无规范业界必须达到一定业绩,相信业界可以继续经营中介业务。
陪同约见房屋局管理层的立法议员表示,政府没有向业界做好咨询,认为政府要求会令行业变成垄断,希望政府透过酌情权,维持经营现状。
房地产商会: 希望政府善意执法
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6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长表示理解近日业界为争取合法权益及生存空间提出的诉求,期望政府在法案实施后半年至一年,就《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进行检讨、完善工作。
身兼立法议员的该会会长说,《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即将实施,业界感到忧心而争取生存空间及合法权益,会方完全理解。该会自政府提出就中介业务立法,直至公开咨询及法案讨论过程中,为业界争取合法合理权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会长表示,法案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业界关注的佣金问题,会方亦修缮意见书交予立法会表明立场。设佣金下限除了保障业界及消费者,更有助业界健康发展。没有佣金下限易引发恶性竞争,如有地产中介以半佣甚至更低的佣金抢客。
对于法案提及地产经纪犯法,雇用的中介公司同时要负法律责任问题。会长表示,不仅在立法会小组会内,亦在多个场合,都曾公开表达这一做法不合理,但事情非以个人意志可改变。法案通过就要执法,希望当局善意原则执行,对非恶性犯法予半年或一年的适应期。
最新消息: 房局允许中介人自订合同版本
就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的问题,澳门房屋局6月29日表示,在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及其它法律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可自行采用其合适版本。
就有业界关注房地产中介合同的问题,澳门房屋局重申已多次向业界及商会解释房地产中介合同,只须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即包括房地产中介人的名称、准照编号及商业营业场所地址;客户的名称、联络方法及其它识别数据;拟促成的法律行为的标的物;佣金及其它约定的费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不动产的识别数据、法律状况及其它特征说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户的不动产。在符合法律及其它法律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人亦可自行采用其合适的版本。
官方发布: 逾1600中介申请临时准照
澳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中对经营商场有所规范,限制住宅、工厦不能从事中介人商业营业场所。房屋局长强调,新法已相当宽松,并无规定营业场所必定要在商铺,可设于写字楼、商场铺位,同时亦无规定场所必须要有具规模的面积。
据介绍,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临时准照申请工作已经结束,经纪临时准照申请个案共有4728宗,批准个案3959宗。由于部分申请近日才递交,房屋局表示将尽快处理,但经初步审核后,仍有132个申请须补交文件。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个案1649宗,批准个案1180宗,处理中个案有149宗须补交文件。
澳门房屋局表示,7月1日后,政府将派员巡查。若发现无牌经营,房地产中介罚款由5万—30万元;如属经纪违规,罚款为2万—10万元。如果无牌经营者仍然营业,政府有权要求关闭。过程中倘不遵守,将被控告违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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