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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低收入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职工可提出申请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3/6/6 | 浏览量:519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辐射范围更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四类人群均可申请。

   去年10月15日召开立法听证会,今年3月25日经市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29日起将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办法》实施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相关部门或将出台针对不同人群的实施细则。

   满足更多人群需求

   过去,我市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仅有一份文件进行规范。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其住房困难问题逐年显现。

   《办法》的出台,将各种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更多人群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

   异地务工者可申请

   随着经济发展,我市也逐步积累了相当的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异地务工人员,而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加大了这部分人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难度,其住房问题亟需改善。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异地务工人员也可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办法》规定,异地务工人员主要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或其他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就地就近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园区或企业自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筹集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异地务工人员。

   最长租期不超5年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在完成全部公示且符合条件后,并非一定能配租到公租房。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申请人,先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人。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相对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也为3年。

      聚焦1目前我市公租房有多少? 存量2300套 近期推280套

       《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来源包括政府存量公产房中转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记者昨天从市住规建局住房保障办获悉,我市目前约有存量公产房2300套。

   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2300套公产房大多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主要分为廉租房和政策福利房。“政策福利房当时主要供应有资格参加房改,但又交不起钱的人群,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员工和新就业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租住。”该负责人透露,目前,这些存量房出租率达到99%以上,每年约1200万元租金上交政府。

   记者还获悉,这些存量公产房成分复杂,一部分现在已经发挥“公租房”作用。“2300套中,佳能等骨干企业退出的存量房约有280套,近期将作为公租房推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部分公租房中,有200套左右此前作为佳能公司的员工宿舍,位置比较集中,位于造贝莲塘小区,其余部分则分散于全市各处。

   该负责人表示,住规建部门目前正对存量房加强管理,随着2300套存量房全部纳入《办法》管理,将逐步推出近千套公租房,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供应上述4类人群租住。 

       聚焦2“混搭”申请如何兼顾? 将针对不同人群制定实施细则

       去年10月份召开的《办法》立法听证会上,多位听证代表提出,将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和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异地务工人员4种不同的人群,对纳入同一个公租房管理办法,恐怕难以很好地满足各种人群的需求。此番正式通过的《办法》仍将上述4种人群的住房需求统一纳入《办法》。

   对此,市法制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细分的实施办法将在此后制定。

   该工作人员表示,很难在一个政府规章中解决不同人群的所有住房需求。“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操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她告诉记者,例如申请人获得批准后,配租环节将充分考虑对方的需求,按照实际情况将其分配到不同区域、不同定位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实施部门稍后还将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监督转租将被取消资格

       《办法》还确定了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即参照市场租金水平,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物业管理费按应缴标准的50%交纳,剩余50%的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补贴。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应退回公租房的10种情形,包括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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