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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业收费“新”办法征求意见 业主可参与物业费定价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3/3/24 | 浏览量:667
     小区物业费标准该怎样确定?物业维修资金该如何筹集?针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日前,市物价局起草了《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一系列困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难题将在新《办法》中厘清,并有望在保障业主权益的基础上,消除双方的矛盾,共同打造和谐小区。

   物业收费采取两种模式

   “据初步统计,我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320多家,从业人员约2万人,管理960多个小区。去年仅协会收到的物业投诉多达三四百件,逾九成投诉与收费、服务有关。”该协会相关负责人说,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成本刚性增长与服务价格缺乏调节的矛盾突出,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不高。

   今后这一突出矛盾将得到缓解,业主可参与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物价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对普通住宅的物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管理。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小区的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处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受业主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等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对未经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将被依法查处。” 该局物价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市民“点单”选择服务内容

   今后居民还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物业服务内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除业主自愿委托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针对物业企业强制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的现象,《办法》规定,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可以选择自行安排清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提供清理服务收取清运费。

   此外,《办法》还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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