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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起福建三类人可享五保待遇
来源:八闽商会 | 发布时间:2012/12/20 | 浏览量:761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年满60岁无人赡养可享五保待遇

  根据《办法》,供养对象为: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5项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5项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同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小贴士

  申请五保户手续这样办

  根据规定,确认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进行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四个程序。首先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其次,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重大异议或者经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从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最后,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将进行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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