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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粤港澳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
由福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珠海市投资兴办,在珠海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恒和中心2栋11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珠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为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单位在珠海登记注册,且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须与其籍贯或原户籍相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万元;
(二)理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2万元;
(五)秘书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六)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
(七)副理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八)副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九)副秘书长单位每届缴纳的会费0.5万元(聘任驻会外);
(十)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十一)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0.2万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商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商会的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商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商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商会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商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商会名誉或违背商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8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长、副监事长(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商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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